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至公務人員已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規定申領學雜費補助,得否再依上開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申請人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政府其他教育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且不得重複具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政府設置之其他獎學金或公費。究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國軍退除役官兵享受雙重就學費用優待,有關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應屬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8條所稱「政府其他教育優待」,故已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分申請各項學雜費補助在案者,應不宜再予以其他公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