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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是否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與不休假獎金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02-1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60001437號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是否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與不休假獎金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第15條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違反第15條規定者,除應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另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6條所稱「俸(薪)給」係指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含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另所稱「補助」係指因進修而由機關所支助之各項費用,其範圍係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相關補助為限,亦即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提供進修人員之進修費用補助為範圍。綜上,服務機關應依上開規定計算賠償金額,至公務人員進修期間所支領之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不休假獎金因非屬前開「俸(薪)給及補助」之範圍,尚無須納入賠償。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