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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人員,若已依「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以下簡稱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在案,可否再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5-11-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11216號書函

主旨

有關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人員,若已依「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以下簡稱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在案,可否再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明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至公餘時間進修人員已依費用減免辦法之規定,享有部分學雜費減免者,得否再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查費用減免辦法第7條規定:「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辦法之減免。」復查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係政府為鼓勵公務人員進修,由各服務機關給予適當之費用補助,應屬前開費用減免辦法第7條所稱「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是以,如已依「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分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在案者,不得再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