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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者,其94年進修費用補助,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解釋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

94-01-10

發文字號

局考字第0940060309號函

主旨

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者,其94年進修費用補助,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民國92526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15760號函,自9221日起至1231日止,本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至93年度以次年度,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一事,將視各該年度國家財政預算情形後,再通函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94年版)內「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二、業務費-1、教育訓練費規定:「……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自9221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上開日期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至於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各機關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核定。」另查行政院民國921225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35476號令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民國92131日(含當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三、準此,公務人員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者,其94年度之進修補助費用仍以民國9221日為界點劃分,即在是日(不含)以前業經核准補助有案者,同意依原規定辦理;是日(含)以後核准並補助有案者,則仍依現行規定(即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將不予補助;申請公餘進修者,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