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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3項所稱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標準疑義

解釋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

93-04-23

發文字號

局考字第09300121982號函

主旨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3項所稱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標準疑義

說明

一、查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9349日公訓字第0930002938號函略以:「……依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2項規定:『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訂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爰高雄縣議會係獨立編列預算及對外行文之機關,未隸屬於高雄縣政府。另如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其他縣(市)議會亦同。復查相關人事法規中,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4項、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6條,均明定各該法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據此,基於實務運作需要,並參酌地方制度法及各相關人事法規,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視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3項所定之主管機關。」



二、復查本局民國92714日局考字第09200220511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各機關(構)學校可依其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之旨,似不宜要求地方政府一體適用。是以,為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及其相關權責,各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因業務需要,且核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事項,自得另定規定(包括進修費用補助標準),以為適用。」是以,議會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在職進修,其進修費用補助標準,如因考量業務實際需要,且核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事項,自得另定規定(包括進修費用補助標準),以為適用。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