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另依本會92年10月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略以,所稱每人每週,應依公務人員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經機關同意之期間(如1學期、1年、2年或至畢業為止等),在進修學校所定各學期內,依其進修課業實際需要核給每週最高8小時之公假。如學分數已修滿,在前經機關核定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期間內,除進修課業所必要之相關活動,經進修學校或授課講座出具證明文件,機關得核給公假外,尚無核給公假問題。
二、據上,案內某員前經機關核准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進行博士論文撰寫,雖無選課資料致無法提供正式課表作為請假依據,以其撰寫論文為取得其博士學位必要之學習,倘於前經機關核定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期間內,機關得依進修學校或授課講座出具之證明文件,於每週8小時範圍內核實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