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需要定之:……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內者。」次查該部本(94)年3月8日部法二字第0942474590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參加由教育部補助研發之「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並由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主辦之全民英檢,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上開請假規則規定衡酌認定;至於本年全民英檢之施測日期均為星期六及星期日之假日期間,似無核給公假之問題。
二、惟基於提高公務人員英語能力之政策鼓勵立場,有關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及關務等全年無休為民服務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機關(構)所屬公務人員,經排定例假日應到公服勤者,得由服務機關依前開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衡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