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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進修在職碩士專班,因進修學校課程需要,可否利用公、休假,赴大陸地區之大學參加研習及學術活動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3-01-06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0052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進修在職碩士專班,因進修學校課程需要,可否利用公、休假,赴大陸地區之大學參加研習及學術活動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經參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進修人員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7條、第14條第4項、第15條或第15條之1規定,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同意[按縣(市)、鄉(鎮、市)公務人員則須經台灣省政府同意]並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查上開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講學、訪問、觀摩、演講、會議……等活動。所稱「同意」,係審酌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是否影響機關業務進行,申請人所申請從事之交流活動,與所任職務及職掌業務是否具有相關性,是否有助於機關在大陸工作上之推展,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是否涉有國家安全、業務機密相關考量,而活動內容、行程、邀訪單位、所拜會大陸單位、人員有無不當或有無遭受矮化之虞,以及全案是否有違現行大陸政策、對等尊嚴原則、國家安全及利益等,為整體衡酌後所認定之結果。所稱「與業務相關」,應依具體申請個案個別審酌,視申請人所申請從事之活動內容,與申請人所擔任職務及業務職掌範圍,審視二者間是否具有實質的關連性而有助於業務之推展,綜合判斷其相關性。



二、綜上,本案某部所屬機關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進修在職碩士專班,固因進修學校課程需要擬赴大陸地區之大學進行研究生海外研習及學術活動,惟其尚非即與業務相關,仍應就公務人員個人業務職掌,個別審酌前揭有關事項,倘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某部)同意並經內政部許可申請後,有關該員給假問題,請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7條所定,除核予公假外,得由機關(構)視實際需要,部分核予事假或休假之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