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2-10-13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所需交通路程得否核給公假疑義
一、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僅有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機關同意者,始得每週最高8小時公假進修,爰公餘進修者,其進修課業及前往進修所需交通路程,均無核給公假問題,如擬就交通路程以公假方式辦理,應向機關重新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二、另查民國83年8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已將路程假之規定予以刪除,基此,依現行規定,各機關已無從核給路程假。因此,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定每週公假最高8小時係含括路程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