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進修在職碩士專班,擬於上班時間參加進修學校開設須前往國外參訪之課程,或參加進修學校安排國外研習及學術交流活動,應先經進修人員之服務機關依該活動之內容、性質,認定是否與機關業務有關,且係屬進修所需之必要相關活動:
(一)屬進修所需之必要相關活動,則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有關給假部分:
1.如該員原係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所定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之規定辦理,至核給公假時數以外之時間,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事、休假方式辦理。
2.如該員原係公餘進修,自無核給公假問題,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重新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機關同意,即得以每週公假最高8小時參加該活動。
(二)非屬進修所需之必要相關活動,則無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參加該活動,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及銓敘部91年4月2日部法二字第0912117687號書函規定「……復查本部67年4月18日67台楷典三字第10160號函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第6款(按現為第4條第8款)規定:『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本條款公假之要件,其一,應機關、團體之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自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活動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若不符一、二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要件者,機關長官亦得以核准或不核准。……」辦理。
二、本會91年5月2日及92年3月17日函釋(按即公務人員進修在職碩士專班,擬於上班時間參加進修學校開設須前往國外參訪之課程,或參加進修學校安排國外研習及學術交流活動,其給假問題,同意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規定辦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前按本會原函釋,並經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規定核給公假在案者,仍得依原核定之公假期間參加上開活動,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