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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赴國外全時進修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學校停課,申請提前復職,如復職後欲再次申請全時進修,其受繼續服務期間限制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6-0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90005580號函

主旨

有關自行申請留職停薪赴國外全時進修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學校停課,申請提前復職,如復職後欲再次申請全時進修,其受繼續服務期間限制疑義

說明

一、 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次按本會96年11月22日公訓字第0960012649號函釋以:「……公務人員如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返回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向服務機關再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二、 有關本案貴屬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人員黃○衡,因受旨揭疫情影響學校停課,於核定進修期間內提前復職,倘學校恢復正常上課,是否須依本會上開函釋,自復職日起算服務與留職停薪相同之期間後,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以完成學業一節,依訓練進修法第14條及本會96年11月22日函釋意旨,係指因故無法完成進修人員,應立即返回機關服務,其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尚不得再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惟本案進修人員係因旨揭疫情導致暫停進修,無法歸責於當事人,且俟原因消滅後,仍可繼續完成進修,非屬已無法完成進修之情事,考量訓練進修法在鼓勵公務人員從事進修之意旨,爰同意該員於其進修學校復課後,得以同一進修事由重新申請於原核定進修期限(1年)內留職停薪赴該校全時進修,且其進修期間自原核准進修日起算,得扣除因旨揭疫情致提前返回機關服務之期間。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