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應以進修期滿之翌日起算;其繼續服務期間應將例假日一併計入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5-04-1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03325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應以進修期滿之翌日起算;其繼續服務期間應將例假日一併計入

說明

一、有關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後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疑義乙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同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按:現行第15條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依上開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機關繼續服務,是以,上開人員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應以進修期滿之翌日起算。



二、至有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計算是否含括例假日乙節,因各機關於計算進修期間時均將例假日含括在內,爰各機關於計算進修人員繼續服務期間時亦應將例假日一併計入。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