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後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疑義乙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同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按:現行第15條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依上開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機關繼續服務,是以,上開人員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應以進修期滿之翌日起算。
二、至有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計算是否含括例假日乙節,因各機關於計算進修期間時均將例假日含括在內,爰各機關於計算進修人員繼續服務期間時亦應將例假日一併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