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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進修留職停薪延長期間規定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6-06-2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62160437號書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進修留職停薪延長期間規定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二、次按本會95年1月24日公訓字第0950000645號書函釋以:「……公務人員以進修事由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者,應受前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進修期限1年之規範,如於期限屆滿前預知尚無法完成進修,經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始得延長留職停薪期間最長1年。」

三、本案有關所詢訓練進修法第12條並無申請延長次數之相關規定,欲再申請延長進修留職停薪2個月一節,依上開訓練進修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以進修事由申請留職停薪者,分「兩階段」先後提出申請,包括第1階段經「服務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期限「1年以內」,以及第2階段經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留職停薪期間「最長1年」,合計最長2年;至2個階段尚無次數之限制,端視前後加計之期間是否仍在第1階段1年以內,決定由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臺端業已分兩階段,分別經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10個月,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留職停薪期間1年,合計「1年10個月」;現欲再行申請延長2個月,以臺端已進入第2階段「延長1年」期間,且第2階段最長亦為1年,自無法再申請延長第2階段,或回溯申請第1階段留職停薪10個月再延長2個月。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