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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定選送國外專題研究,其申請延長進修之核准機關及延長期間係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2-1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8674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定選送國外專題研究,其申請延長進修之核准機關及延長期間係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題研究期間為6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3個月。第13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第2項)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構)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進修處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是以,上開所定選送國外專題研究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所稱「規定」,即指上述相關條文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綜上,選送國外專題研究既係依各機關學校所定進修計畫辦理,進修人員如因必要情況須申請延長,應依該計畫有無訂定准予延長進修之規定辦理:

(一)計畫有規定延長者,有關核准延長進修之機關學校及延長期間係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應依該進修計畫規定辦理。

(二)計畫無得准延長進修期間之規定者,自不得延長進修。惟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該進修計畫如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自得依變更之計畫規定辦理延長進修事宜。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