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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選送公務人員國外全時進修,其期限逾2年者,應依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中央一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0-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主旨

機關選送公務人員國外全時進修,其期限逾2年者,應依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中央一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專案核定,本會曾於91814日公訓字第9104824號函釋:「選送國外進修者,係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至國外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其期間最長為2年(含延長期間)。倘機關確實認為該選送進修對機關將來業務之推動有重大助益,且2年之期間無法完成,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於選送前報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則其進修期間最長為4年,且為帶職帶薪進修。」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構)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進修處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



二、綜上,機關如擬主動推薦或指派所屬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國外進修,因該進修之特殊需要及對業務推動有重大助益,其進修期程預計將逾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進修期間(按即含延長期間最長為2年)時,應依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該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中央一級機關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