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2-10-13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未領俸(薪)給及補助,倘未履行服務義務應如何辦理疑義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針對類此情形雖無相關賠償責任,惟仍應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復查91年7月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30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