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2-10-13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期間,及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得否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疑義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務人員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其期間為1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某甲擬自行申請留職停薪進修4年,依上開規定,其期間最長為2年(含延長期間),期滿後須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滿2年,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