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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期間,及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得否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0-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主旨

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期間,及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得否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務人員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其期間為1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某甲擬自行申請留職停薪進修4年,依上開規定,其期間最長為2年(含延長期間),期滿後須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滿2年,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