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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可,該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否併計其履行服務義務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2-27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1663號書函

主旨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可,該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否併計其履行服務義務

說明

按公務人員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至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進修後之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獲准,該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否併計其履行服務義務一節,按服務義務之規定,係為進修人員能將其進修所學,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上,俾提升政府施政品質等。依上開意旨,該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從事公務,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宜併計其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