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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2項所定進修期間最長為4年之規定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05-15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2809號函

主旨

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2項所定進修期間最長為4年之規定疑義

說明

一、按公費留學考試錄取人員,其出國進修期間依留學國家及進修種類,而有不同之期間規定。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入學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同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4年,不受前項第1款之限制。同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二、爰此,倘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選送所屬公務人員出國進修,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出國進修,不論其是否係以教育部公費留學生之身分出國進修,均應受前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進修期限1年,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期間最長1年之規範;另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始得最長為4年。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