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二、次按本會107年10月2日公訓字第1070046945號書函釋以:「……公務人員於原經機關核准之進修期間,在進修學校所定各學期內,依其進修課業實際需要……於每週8小時範圍內核實核給公假;惟倘已辦理休學,即表示中止進修,自無須核予公假……爰休學期間不得申請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至復學後再依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申請公假……」。本會108年7月8日公訓字第1080007772號電子郵件釋以:「……公務人員於原經機關核准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在進修學校所定學期內,依其進修課業實際需要……始得於每週8小時範圍內核實核給公假;惟倘已辦理休學,因已非屬訓練進修法規範之進修期間範疇,自無核給公假問題……」。
三、本案有關所詢公務人員於休學期間得否申請延長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一節,以公務人員既已辦理休學,即表示中止進修,已非屬訓練進修法規範之進修期間範疇,爰公務人員於休學期間不得以進修事由核予延長留職停薪,而僅得以事、休假方式前往進修,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至復學後再依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