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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於原服務機關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得否以侍親事由再次申請留職停薪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2-04-2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06135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於原服務機關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得否以侍親事由再次申請留職停薪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次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又按本會9210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示略以,某甲擬自行申請留職停薪進修4年,依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其期間最長為2年(含延長期間),期滿後須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滿2年,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另本會92227日公訓字第0920001663號書函釋略以,按公務人員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至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進修後之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獲准,該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否併計其履行服務義務一節,依服務義務之規定,係為進修人員能將其進修所學,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上,俾提升政府施政品質等。依上開意旨,該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從事公務,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宜併計其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二、所詢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於原服務機關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得否以侍親事由再次申請留職停薪一節,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本於權責核處,如經機關同意其侍親留職停薪,所餘應繼續服務期間,應俟侍親留職停薪期滿回職復薪後,繼續履行其服務義務。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