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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規定各機關選送國外進修人員之進修期間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2-12-2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2161108號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規定各機關選送國外進修人員之進修期間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二、專題研究期間為6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3個月。(第2項)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4年,不受前項第1款之限制。」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第1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查本會9210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釋以:「……機關如擬主動推薦或指派所屬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國外進修,因該進修之特殊需要及對業務推動有重大助益,其進修期程預計將逾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進修期間(按即含延長期間最長為2年)時,應依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該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中央一級機關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三、前揭函釋係就擬以專案核定方式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服務機關應於選送前擬訂選送計畫,並報經中央一級機關核定之規定予以釋明;基於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進修期間之相關條文,原係配合立法院第89會期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附帶決議,不鼓勵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取得學位為目的;且以專案選送進修人員(帶職帶薪),尚涉及機關人力調配、預算編列與後續服務義務限制等相關事宜,自始即應充分瞭解進修期間是否符合實際需求。為免浮濫並有一致性規範,爰予明定機關如擬主動推薦或指派所屬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國外進修,因該進修之特殊需要及對業務推動有重大助益,其進修期程預計將逾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進修期間時,應專案報經中央一級機關核定。至嗣後選送進修之機關如確有需要,擬變更原核定之進修期程,仍請循程序報經中央一級機關,由該中央一級機關本於權責核處,惟其進修期間仍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最長為4年。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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