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公務人員95年第1學期參加進修,如於第2學期始提出進修申請並請核給補助,服務機關得否同意該進修自第1學期生效並核給該學期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04-0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60003487號書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95年第1學期參加進修,如於第2學期始提出進修申請並請核給補助,服務機關得否同意該進修自第1學期生效並核給該學期補助疑義

說明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按本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並不區分所謂事前(報考前)或事後同意。爰此,公務人員擬自行申請進修,應即向服務機關提出,由服務機關依據本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第2項所定進修人數限制、公假時數限制及與職務是否相關等規定,審酌是否同意進修,倘經同意,機關再依本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與第20條規定,審酌是否核給進修費用補助。綜上,公務人員於進修開始前(錄取後)或學期中均得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自該學期起適用本法有關公假或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至公務人員如於學期結束後始向服務機關提出進修申請者,因該學期進修事實業已結束,機關不宜向前追溯同意。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