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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出國全時進修1年,為應進修實際需要,於提出同時申請延長1年,機關得否一次核予留職停薪2年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5-01-2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00645號書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出國全時進修1年,為應進修實際需要,於提出同時申請延長1年,機關得否一次核予留職停薪2年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其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爰此,公務人員以進修事由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者,應受前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進修期限1年之規範,如於期限屆滿前預知尚無法完成進修,經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始得延長留職停薪期間最長1年。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