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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出國進修期滿後,於繼續服務期間,得否由服務機關以選送方式指派出國進修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4-06-2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40005315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出國進修期滿後,於繼續服務期間,得否由服務機關以選送方式指派出國進修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是以,依上開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均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有關前經機關核准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於履行服務期間,再由機關選送全時進修之情形,由於選送係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適當公務人員參加,以利業務推展,基於機關業務需要,是類人員於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如確有業務需要,得由機關選送出國進修。至該等人員於進修期滿返回服務機關後,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留職停薪進修期間相同及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2倍合併計算其應繼續服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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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