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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得否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參加教育實習課程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4-05-1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40003754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得否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參加教育實習課程疑義

說明

查師資培育法第7條第2項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同法第11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揆其立法意旨係在培育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師資,實習學生從事教育實習係屬師資培育過程之一環,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進修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均不相同,是以,渠等不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