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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碩士在職專班,可否改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1-21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8277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經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碩士在職專班,可否改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1人時,以1人計。」揆其立法意旨,公務人員自行申請留職停薪以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應由機關就該進修是否與業務有關、進修人數限制、機關業務之正常推展及人力調度等加以審酌,如經機關同意進修,不論實際進修時數及班別(一般班或在職專班),均應准予留職停薪。是以,本案人員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在職專班,應由其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