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1人時,以1人計。」如機關當年度(如92年1月至12月)經核定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已達上開施行細則所定十分之一人數限制,嗣後當年度核准進修人員於當年度期間,業已完成機關核定之進修期程,該員原所占服務機關「當年度」利用辦公時間進修人數名額,其他人員如有進修意願,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向服務機關申請利用辦公時間進修,機關並應予以准駁。
二、至如進修人員係於91年度間即經機關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占機關91年度進修名額,其進修期程延續至92年度始完成進修,是類人員所占名額仍屬91年度,並不累計至92年度計算,爰其進修完成後自無當年度(即92年度)之進修名額空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