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1人時,以1人計。」按上開進修人數限制,係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進修總人數「每年度」均以預算員額十分之一為上限,亦即以年度別為單位,今年度十分之一,明年度另外十分之一,以此類推。至上開但書規定不足1人時,以1人計,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顧及編制內預算員額少於10人之機關公務人員權益。例如服務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為19人,依上開規定,當年度十分之一進修人數應為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