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9年7月15日89局考字第019202號函釋規定,經機關事後同意,以事、休假辦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其意旨係為便於控管進修人數,爰規定進修者應於報考前向機關提出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申請,並經服務機關同意報考者,始得給予公假。惟實質上申請進修之准否,應以職務是否相關等因素予以決定,倘錄取後始提出申請者之進修項目,比事前申請核准者之項目與職務更為相關,勢將產生爭議,況且事前核准報考者未必皆能考取,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立法目的在鼓勵進修,進修人數控管之問題,不宜藉由事前同意之機制來掌控。爰此,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須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所定進修人數限制、公假時數限制及與職務是否相關等規定,審酌是否同意進修,不區分係事前(報考前)同意或事後同意。
二、至前經機關事後同意,以事、休假辦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現仍於進修中之公務人員,可否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疑義,基於上開說明,及考量各機關統籌進修人數及給假等相關事宜,宜由各進修者重新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再由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