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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第2款所定資格條件是否須同時具備?其第1款所稱最近2年年終考績如何認定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0-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第2款所定資格條件是否須同時具備?其第1款所稱最近2年年終考績如何認定疑義

說明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人員:一、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係指同時具備上開2款資格條件。



二、至上開第1款所稱最近2年年終考績,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例如某甲欲參加91年機關選送進修,其90年、89年均為另予考績,得依次向前推算88年、87年之年終考績,並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