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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機關得否訂定基本條件及行政裁量基準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3-1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1883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機關得否訂定基本條件及行政裁量基準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9條第1項,定有選送進修者之基本條件,係考量選送進修既為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派員參加進修,該法爰就是類人員之基本條件加以規範,並享有、負擔較多之權利、義務。至自行申請進修者,係公務人員自行衡酌業務需要或為個人自我發展等,而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進修,該法爰未針對自行申請進修者,規範其基本條件限制。爰此,各機關不得針對自行申請進修者,訂定有關申請進修之基本條件限制規定。



二、惟自行申請進修者,由於涉及各機關准否進修,及其所享有、負擔該法所定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如進修人數限制、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假時數限制、進修費用補助等),為求於准駁申請進修時,能有客觀、具體之行政裁量基準,在不違反目的、比例及平等原則下,各機關得衡酌實際需要,就考績、年資、獎懲、訓練進修等因素予以考量,排列准否進修之優先順序。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