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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約僱人員得否比照公務人員援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規定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5-09-2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09292號書函

主旨

有關約僱人員得否比照公務人員援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規定疑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為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同細則第26條規定:「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後,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二、有關約僱人員如機關確因業務實際需要得否薦送各訓練中心接受訓練,以及其薦送所需訓練經費得否由服務機關視經費預算狀況於相關預算項下勻支乙節,查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任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非屬上揭規定依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所進用之人員,爰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適(準)用對象,自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規定之適用,至得否比照辦理,本會無意見。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