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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前經機關同意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現經高考錄取後分發至他機關實務訓練,可否繼續以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2-19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9353號書函

主旨

現職人員前經機關同意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現經高考錄取後分發至他機關實務訓練,可否繼續以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按:現為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並予以分發任用,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依該法之立法意旨及立法目的,是類人員應不得於訓練期間參加進修,以免影響訓練之實施及功能。是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5條爰明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該法有關進修之規定。案內人員雖為現職公務人員,惟其目前於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仍屬上開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範範疇,即不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進修之規定。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