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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人員得否申請公餘進修及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0-2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7500號書函

主旨

機要人員得否申請公餘進修及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及第11條之1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屬依法任用人員,爰自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所定該法適用對象,並享有(負擔)該法所定權利義務。



二、是以,機要人員擬申請公餘進修及進修費用補助,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0條相關規定辦理。惟如該員於進修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經機關長官免職,或於機關長官離職時同時離職,該學期之進修費用補助,基於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並賦予機關彈性,其進修成績優良,宜由服務機關擬給予該學期之費用補助額度,自學期開始日至免職或離職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予以補助。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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