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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如何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12-18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7071號函

主旨

聘用人員如何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後,得準用本法之規定。」揆其立法意旨,係考量部分機關(構)學校之依法聘用人員,基於業務需要,須參加訓練或進修,爰規定渠等人員得準用本法之規定,惟須經主管機關商得本會同意,以避免寬濫(按聘用人員係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其與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屬性尚有不同,倘予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將與一般公務人員共同享有該法之各項權利,並負擔各項義務,允宜審慎,俾符公允)。



二、依上開規定,各機關依法聘用人員,如因業務實際需要,擬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時,宜由各機關就是類人員擬予以參加之各項訓練、進修之類型或班別,及擬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相關條文等通盤考量,報經主管機關函請本會同意後,即通案據以辦理,尚非就某一個案中之聘用人員得否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逐一函請本會同意。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