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試用期間之公務人員得否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08-28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104972號書函

主旨

試用期間之公務人員得否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疑義

說明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如下: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某甲業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並經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目前在試用中。按其既已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用,即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範對象,得依該法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