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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函詢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申請期限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5-02-01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50001086號

主旨

台端函詢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申請期限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5年1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30436號書函,轉來台端同年月14日致該總處人事長電子信箱信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7點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後,應於實施當年度申請檢查費用之補助。」是公務人員應於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當年度申請費用補助;至於此項費用之申請期限,尚無特別規定,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關於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10年消滅時效期間規定辦理。

三、鑑於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與機關當年度預算編列、執行與核銷相關,為使預算核銷儘早確定,公務人員於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後,應儘速向機關申請費用補助,俾符上開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之意旨。

正本

李○○君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會保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