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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部函詢,所屬司長於年度內調任非主管人員,並代理主任秘書職務,得否因公務繁忙,於同年度內保留司長之一般健康檢查受檢資格,並補助司長等級之健康檢查費用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4-12-16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40016848號

主旨

貴部函詢,所屬司長於年度內調任非主管人員,並代理主任秘書職務,得否因公務繁忙,於同年度內保留司長之一般健康檢查受檢資格,並補助司長等級之健康檢查費用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104年12月2日衛部人字第1042200477號函。

二、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10月27日訂定發布,104年1月1日生效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一)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正副首長、司處長或相當等級以上主管人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二)……。」第4點第2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每年實施一次。……」次按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訂定發布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關於第一類人員補助對象三、規定,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每年補助實施一般健康檢查1次,補助基準以新臺幣1萬4,000 元為限。復按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1年2月6日改制更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97年1月18日局給字第0970001740號書函略以,代理主管人員與主管人員仍屬有別,代理主管人員於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尚不合參加主管人員住院健康檢查。再按人事總處104年5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40033158號函略以,某行政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依法令兼任主任秘書職務,得依補助基準表所定第一類人員補助對象三、之規定辦理健康檢查。

三、據上,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依法令兼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主管人員職務者,始屬健檢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所定主管人員,得適用該要點第4點第2項第1款及補助基準表所定第一類人員補助對象三、之規定。如屬代理簡任第十二職等主管人員職務之情形,即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亦不生得於同年度內保留主管人員受檢資格及補助該等級之健康檢查費用問題。

四、貴部所詢旨揭疑義,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