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02-14
公保字第1110001936號函
有關貴院所詢公務人員參加健康檢查核予公假部分,是否包含健康檢查後回醫療機構看報告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院民國111年1月26日北院忠人字第1110000461號函。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各機關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茲為促使公務人員重視自身健康,鼓勵公務人員實施健康檢查,以強化健康權之保障,各機關得按公務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流程之必要性,依上開規定覈實給予最高2日之公假。有關所詢,答復如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