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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貴會簡任第十二職等核稿參事職務,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相當等級以上主管人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6-11-23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60014902號

主旨

所詢有關貴會簡任第十二職等核稿參事職務,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相當等級以上主管人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106年11月21日輔人字第1060094542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一)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正副首長、司處長或相當等級以上主管人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二)……。」第4點第2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每年實施一次。… …」次按行政院104 年1 月28 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訂定發布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關於第一類人員補助對象三、規定,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每年補助實施一般健康檢查1次,補助基準以新臺幣1萬4,000元為限。復按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1年2月6日改制更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97年1月18日局給字第0970001740號書函略以,代理主管人員與主管人員仍屬有別,代理主管人員於代理主管職務期間,尚不合參加主管人員住院健康檢查。再按人事總處104年5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40033158號函略以,某行政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依法令兼任主任秘書職務,得依補助基準表所定第一類人員補助對象三、之規定辦理健康檢查。據上,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依法令兼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主管人員職務者,屬健檢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所定主管人員,得適用該要點第4點第2項第1款及補助基準表所定第一類人員補助對象三、之規定,前經本會104年12月16日公保字第1040016848號函釋在案。

三、貴會所詢旨揭疑義,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正本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