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民國98年10月27日局考字第0980029318號書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是服務機關應給予公務人員加班補償,係以該公務人員經指派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之時間執行職務為前提,惟服務機關仍應視機關之預算、業務等之執行狀況,就所定之補償方式斟酌給予補償。
三、旨揭所詢公務人員於免職生效後未及實施之補休假日數,可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給予其他補償一節。茲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8年10月15日署人給字第0980016099號函所示,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人員上班方式係採輪班制,值班1日(24小時)補休3日,全月約值班7至8次,補休22至23日,值勤人員除按月支領薪給,並按實際值班日數每日支領值班費新臺幣600元等語。是以所詢應屬值班是否給予補償之疑義,以值班與加班係屬不同概念,核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所定給予其他補償方式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