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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的對象為何?

得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可區分為「適用對象」及「準用對象」如下所述:

 

一、適用對象: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凡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二、準用對象: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包括: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以維護救濟制度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