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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有違法情事時,應如何處理?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有違法情事時,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命令並未違法,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該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因此所生的責任,即由該長官負之。又如該管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若經該管長官拒絕時,則視為撤回該命令。

 

二、    但如長官所發之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