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如有依法律、法規或其他合法有效之命令執行其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並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不論在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均得向服務機關請求給予涉訟輔助。
二、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刑事訴訟案件時,如被司法機關列為「犯罪嫌疑人」,得適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但如以「關係人」身分到場接受詢問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三、 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不包括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