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有主動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以提供法律上協助之義務,但該公務人員如不同意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或延聘之人選時,可以自行延聘律師,再檢具事證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涉訟輔助費用。 二、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1條之規定,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得向原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涉訟輔助費用。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有主動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以提供法律上協助之義務,但該公務人員如不同意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或延聘之人選時,可以自行延聘律師,再檢具事證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涉訟輔助費用。
二、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1條之規定,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得向原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涉訟輔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