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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維護,有何保障規定?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且各機關應依該法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落實執行,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有明確、具體之規範,以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險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時,得暫時停止執行,以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安全,並避免造成公務人員畏難規避及相關責任歸屬之爭議。

 

三、又若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公務人員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並規定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應發給慰問金,以達國家照護公務人員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