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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想提起(再)申訴,如何寫(再)申訴書?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0條及第83條規定,公務人員要提起(再)申訴,必須以(再)申訴書提出(不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並由提起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  字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再申訴書另須加註申訴函復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提起再申訴時應附具原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原申訴書、服務機關原函復影本及有關證據資料等。

(二)如委任代理人者,應附委任書;如由多數人共同提出再申訴時,得選定3人以下代表人,並檢附選定代表人之文書證明。

(三)(再)申訴係以書面審查決定為原則,故(再)申訴書應詳實載述,以維自身權益,並利迅速處理。

(四)(再)申訴人、代表人、代理人須簽名或蓋章,最好留下電話或傳真號碼,以便聯絡。又住址若有變更,亦應主動告知,以免因無法送達而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