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地址為:116205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評鑑處收),右上角請註明「複查成績」。 三、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或複印試卷(卡),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