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審人(再申訴人)請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單位)、職稱、官職等、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多數人共同提起復審(再申訴)時,應在「代表人」欄填寫所選出之三人以下(一人、二人或三人均可)代表人及其住所、聯絡電話,並檢附選定代表人文書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欄填復審人(再申訴人)所委任之復審(再申訴)代理人及其事務所、聯絡電話,並請附委任書。
(四)「行政處分要旨(申訴函復要旨)」欄請參考原檢送行政處分書(申訴函復)內主旨所敘之文字填寫。
(五)「復審請求」欄填寫:原處分撤銷,或原處分某一部分撤銷,或原處分應作若何變更等;「再申訴請求」欄填寫:具體改善建議。
(六)「事實及理由」欄亦可視需要分為「事實」欄及「理由」欄填寫。事實部分請簡要敘述;理由部分則請寫明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具體理由。復審(再申訴)請求不祇一項時,其理由亦請分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兩欄得視其需要自由伸縮增減頁數。
(七)復審書(再申訴書)內容如有增刪、修改,應於增刪修改處簽章,並於其上方記明增刪修改之字數。每頁銜接處,蓋騎縫章,並記明頁次。
(八)復審書(再申訴書)應經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及其代理人簽章。
(九)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請至本會網站www.csptc.gov.tw點選法規輯要,保障法規查閱。相關書狀格式請至本會網站,保障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